论婚外情取证的合法性
婚姻本应当是美好、温馨、幸福的。可在实际生活中, “”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最大原因之一。当今社会,很多家庭受到第三者的侵扰,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首当其冲受到伤害,其中,这种婚外情行为也成了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因素。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婚外情很难被取证,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本文谈谈婚外情调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
一、婚姻一方为什么要调查婚外情的心理原因?
1、处于报复对方,让对方名誉扫地的心理;
2、向他人证明对方有过失,是“负心人”,博取他人同情;
3、取得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时候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二、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他人?
司法解释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什么是隐私权?一般认为是个人信息和质量、私生活状况有保密、合理利用的权利,不经过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刺探、调查、披露、利用、公开,一旦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对婚姻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三者”的隐私权?
(一)看取得证据的地点
1、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
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而且配偶一方也有权知道另外一方的忠诚度,等于如果你结婚,那么你就得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2、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
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
C、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
D、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从“有理”到“有罪”。
3、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
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二)看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1、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
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针孔摄像机等间谍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间谍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2、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
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法院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取得了婚外情的证据是否一定能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虽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才有婚姻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是过错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外情取证主要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而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必须是过错方和第三人有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而不是几张照片、一段录像,一般认定同居的必须连续同居三个月以上,这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是法学界的比较流行的观点。
所以即使取得婚外情证,也未必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请查询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有婚外性行为的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多少
北京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目前,婚外情已成为婚姻的一大杀手,看到上面所说的情况,因为一夜情、嫖娼、通奸感情破裂的朋友是不是有点不甘心?其实,这种情况下,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官一般会考虑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但是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认为有权利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除了摆好自己的心态外,最重要的就是向法院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且自己受到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