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小三联手告花心男
他赠与她100多万元,妻子得知后,怒告她和丈夫,要她归还这笔巨款。本周,法院一审判令她返还其中的92万多元。她不服,提起了上诉。
之前,他为讨她欢心送宝马豪车,分手后打官司讨要购车款,败了;上诉,又败了。原配出马,状告她,终于将部分购车款索要回来。
还有,他给她500万元,原配知道后将她和他都告上了法院,要求拿回钱财。法院受理,案子还在审理中。
这些官司中,“他”为已婚男人,“她”则是婚外情的对象,人称“小三”。原配告小三案件中,小三获赠均被认定为“有悖公序良俗”,应当返还所获赠的钱财。小三害人害己,也付出了代价,终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
婚姻之外,情男情女终将面临经济、生育、社会评价甚至人身伤害这样的不易与不义。
丈夫一天给小三500万元 妻子起诉要求返回财产
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配状告丈夫和“小三”的官司。
原配36岁,丈夫大她5岁,均是温州市区人。被告的小三35岁,辽宁籍。
原配诉称,她和丈夫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良好。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家庭生活十分和睦。2011年,丈夫到了上海发展,夫妻俩两地分居,偶有小聚。
因工作应酬关系,她丈夫在上海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其间结识了在夜总会上班一女子。刚开始,两人是付费交易,经过多次交往后,发展成了情人。
在诉状中,原配将她丈夫和这女子的关系,称为“婚姻外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配说,该女子不顾及她丈夫已有婚姻的事实,坚持与他交往,并且还威胁他要把他们的这种不正当关系告诉原配。丈夫担心婚外情败露导致家庭破裂,被迫给小三财物。
给财物,是原配打官司的主要原因。据原配在诉状中说,经查知,仅2013年4月26日这一天,她丈夫就分两次将500万元打到该女子的银行账户上。
原配称,该女子拿到钱后,还骚扰原配,打电话不断要求他们离婚,威胁她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原配就此已向警方报案。
原配认为,她丈夫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共同共有权益,该行为应当无效。小三破坏他人家庭,“侵犯了我的配偶权”。而且,小三接受她丈夫给付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此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在诉状中,原配不但要求小三返还500万元,而且还要求她丈夫和小三共同赔偿这笔钱产生的利息。
就此案,鹿城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原配告小三证据充分“个个准”
小三也别以为涉足别人的婚姻后,就是这男人的最爱,可以为所欲为地花这男人的钱。记者从我市数家法院获悉,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小三”被诉案中,原配状告小三“个个准”都能胜诉。因为,小三获赠均被认定为“有悖公序良俗”,应当返还所获赠的钱财。杭州拱墅法院的“小三”宝马案中小三被判返回部分购车款,苍南法院的小三百万赠与案,小三被判返回钱财。这类案件也给小三敲了个警钟,当别人的小三获得的钱财并不属于你。前不久,瑞安法院判了这么一个案子——
瑞安人周女士与丈夫结婚20多年,生活稳定富足。然而,夫妻二人的关系却渐渐平淡。
2010年,周的丈夫结识了一名年轻女子,没几个月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生活。为讨小三欢心,周的丈夫在物质上尽量给予满足。但随着开销增大,情人间出现矛盾。
去年,周的丈夫觉得不堪重负,想与小三一刀两断。当年8月,两人签下分手协议:周的丈夫一次性补偿小三100万元,双方保证互不干扰对方及家人的生活和工作。
周的丈夫原以为这段婚外情已尘埃落定。孰料,纸包不住火,周女士还是意外发现了丈夫的出轨行为。
“不仅对我不忠,还将我们赚的辛苦钱给小三。”周女士越想越气愤。今年2月,她思量再三,咨询过律师后,将小三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这100万元。
瑞安法院陶山法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丈夫支付给小三的100万元,发生在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妻子的财产权益。丈夫的赠与行为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
最后,陶山法庭一审判令,小三限期将100万元返还周女士。
原配小三联手告男人
容易出轨并有小三的男人,不少是劣迹斑斑的。这不,出现了原配与“小三”携手告男人的案件。
能让一对“宿敌”联手,除了该男人曾深深伤害她们外,还真想不出其他理由来。
平阳法院就有这样的案例:
2009年10月,陈女士经人介绍与林某相识,陈女士样貌姣好,林某热烈追求,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虽林某无固定职业,陈女士考虑其家境不错,有房有车,当年11月他们闪电结婚。
婚后没多久,林某找陈女士商量,说要将一个亲戚家的小孩户口落在自己名下,以方便孩子就学。陈女士坚决不同意。无奈,林某道出实情:孩子是他的私生子。
突然冒出个私生子,这让陈女士措手不及,她心里虽然难受,考虑家庭,也只好接受现实。2011年2月,陈女士生下自己的孩子,生活还算平稳。
可这勉强的幸福没多久,又一个让人窒息的消息从天而降。2012年3月,林某被平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而且早在2003年,林某就因犯强奸罪,被判4年半。
私生子、强奸,陈女士接受不了,决定离婚。就在此时,一个女人徐某出现了。
原来,2010年6月,林某陪其父亲到杭州看病期间,林某约见了女网友徐某,谎称自己未婚,并与徐某确定了情人关系。
2011年3月,徐某生下孩子,与陈某生孩子相差一个月。林某为徐某付了住院费5000元,之后再没看望过徐某母子。
徐某通过林某QQ空间找到陈女士,加其为好友,告知其自己与林某相识生子的情况。林某的劣迹斑斑让原配陈女士与小三徐某都非常震惊和愤怒。
陈女士起诉至平阳法院要求离婚,还要求林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要求婚生儿子随自己生活并由林某支付抚养费。小三徐某则起诉林某,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并由林某支付抚养费21万余元。
2012年9月18日,平阳法院对陈女士与林某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儿子随陈女士生活,林某承担子女抚养费8.5万元,还要支付陈女士损害赔偿款2万元。
同年11月30日,平阳法院就徐某与林某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作出判决:孩子随徐某生活,林某承担子女抚养费8.8万元。
与小三公开同居犯重婚罪
婚姻出轨,小三涉足家庭,有时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谴责,演绎得过了头,就会成为犯罪。
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过原配与“小三”联手告状的案子,因为涉事男子犯了重婚罪。
据介绍,某男在温州经商期间,与妻子冷战离家。其间,与A女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两人共同生活3年后,该男子又与B女子产生感情,继而与B女子同居生活。
原配发现后,不满丈夫的行为,遂而提起离婚诉讼。她首先起诉丈夫与A女子在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重婚犯罪控告。
法院受理后,正苦于寻找证据的原配,突然接到了A女子的电话。A女子表示愿意配合原配到法院检举该男人与自己的重婚行为,还愿意一并接受法律惩罚。A女子的目的,就是想让负心男付出代价,因为该男人与B女子有染。
原配和小三的联手控告,男人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法院调解,以满足原配离婚的各项条件后而结案。
除了钱财纠纷,因“小三”涉足,还会引发人身伤害案。在平阳法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男子李某有小三,妻子陈某找到第三者,试图让她离开。两人发生争执,陈某被小三所伤,送医治疗。小三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12年5月,平阳法院水头法庭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小三”赔偿陈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在内,共计1万余元。
每一段感情或许值得尊重 但别忽略法律保护的权利
小三是婚姻幸福的毒瘤。来自我市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有关小三破坏婚姻的起诉案件数远胜过本文所列的,其中,有明知山有虎的,因为感情或者金钱偏要行在小三路上;也有遭受蒙骗的,对方一句单身,不进一步了解就你侬我侬投入爱河不经意当了别人的小三。爱也好伤害也好,小三终究披着不光彩的外套,当小三从男人手中获赠钱财的时候,要知道,这钱财是来自这男人的婚内财产,另外一位受伤害的女性随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去,别以为这钱拿了就是自己的。从根本上说,婚姻内外的男女都要明白自己的责任所在,别把幸福寄托在第三者身上。
也许感情的事任难以绝对的对或错去评判,但法律却是明明白白的。对于这类案件,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薄士坤说,虽然说任何一种感情都是人性自由,但前提是以不触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责任为基础。与小三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就是公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制度,涉嫌重婚犯罪。
男方因为没有理性地对待感情,放纵自己的私欲将会面临法律惩罚;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同样也触犯刑律。小三若主观上有破坏原配夫妻关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则脱离不了法律责任。
小三如果对对方动了真感情,从感情角度讲也许值得尊重,但从法律和道德上看却是不被容忍和接受。任何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包含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而小三的感情却不会受到任何保护,作为过错方还可能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众多案件显示,出轨容易,小三不宜,也属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