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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的取证方法

点击:476 时间:2017-04-28
   在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出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婚外情证据
 
  一:书证,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二: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三:视听资料: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四:证人证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婚外情如何取证
 
    1、跟踪法。这种方法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瞄准对象,主要是自行跟踪或者委托侦探公司等中介机构代为完成,具体可向中介机构提供对象的照片或录象等,便于确认对象。第二阶段:实施跟踪,主要是通过跟踪对象,了解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以及接触的人和物,捕捉对象的出轨情况或其他需调查的情况。第三阶段:总结归纳。主要是对跟踪记录和捕获的信息进行总结归纳,从中找出对象的出轨信息或其它调查结论。
    2、拍摄法。若发现可能存在暖昧关系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搜集婚外情证据材料。
    3、录音法。一般来说用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改变,因此这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
 
 
    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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