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手段对被调查者的影响
点击:762 时间:2017-04-10
调查手段对被调查者的影响
调查手段对被调查者的影响,是指在权利人或者受托的私家侦探调查机构,在运用各种调查手段时对被调查者的生活、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影响。该标准对调查活动的开展以及后续所获材料的利用都有较大的影响。前述资料查询、公证取证、公众意见调查基本不会对被调查者的正常生活、生产活动造成影响。例如,工商资料查询活动主要在网络上或到工商局等机关进行,不会干扰被调查者的正常经营,不会涉及被调查者隐私或商业秘密。调查访问手段,对被调查者的影响因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反垄断诉讼中,权利人对专家学者的调查访问,因所获结果是专家学者根据其专业知识所谈观点,对被调查者的影响不大。但对权利人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调查访问,被调查者的不同地位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其结果可能会对一些权利造成影响。卧底调查、线人调查、跟踪守候三种手段,以隐秘手段所获材料可能对被调查者影响较大,直接出现于诉讼中可能会受质疑。这些手段的主要作用在于获取线索,以便日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活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文书基本不涉及上述三种手段,这些手段的运用以及所获材料应合理、恰当地使用。诱惑调查、密拍密录两种手段的运用系“高风险、高收益”。若运用恰当,能帮助收集对权利人维权有用的证据;运用不好,可能遭受侵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抗辩,法院也可能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其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