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婚进行产业公证 离婚男方净身出户
点击:1348 时间:2018-12-05
男方侯某和女方杨某于2003年结束了八年的爱情长跑,到民政局登记成婚。
侯某领证当日,同妻子杨某到公证处进行了夫妻产业公证,双方约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益均归杨某所有。
2015年末,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侯某离婚,房子、车辆等产业归杨某所有。
法院判决 按公证约好进行产业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某提出了产业约好是以双方答应往后不离婚为前提作出的,故不赞成杨某对于产业尽归其所有的诉求,但并未获得法官的支撑。
法院经审理,法官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子及家具家电、车辆、保险权益对归杨某所有。
考虑到侯某的现实生活困难,杨某适当给予侯某折价款10万元,也就是完全依照了夫妻产业约好进行了产业分割。
法官释法 审离婚案 会充分考虑双方产业约好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无论婚前仍是婚后北京古建砖瓦厂app应用,双方进行了产业约好,尤其进行了公证后,离婚时产业分割方面,法官会充分考虑产业约好的内容。由于产业约好作为契约是双方意思自治的效果。
但如果双方已故意离婚,私下自行达到离婚协议,并对夫妻产业进行了分割,此后一方反悔诉至法院,根据婚姻法诠释三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品牌策划公司,则不会依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产业分割,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产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