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证据确凿妻子起诉离婚获赔20万
对于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一般都会支持。不过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是原告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对方是否出轨。那么出轨证据包括哪些?(1)配偶一方或第三者对婚外情的曾经认可,如其本人书写的检讨、保证书、信件、忏悔书、日记等。(2)其他反映配偶婚外情的证据材料,例如情书、字条、照片、录像、日记、宾馆住宿的记录登记等。还有知情者的证言(如邻居的证言、调解机构的证言如居民委员会、双方工作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3)有关机构或有关证人了解情况所作的调查笔录,也可以侧面反映一些情况,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考虑。(4)有个别案件中,婚外情一方的其他亲戚愿意出庭作证的,也可以作为有利的证人证言提交。
案例:龚某与丈夫余某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后龚某怀疑丈夫出轨,于是找了专业的侦探公司调查余某,经过侦探公司调查确定余某确有婚外情行为,后龚某提交证据以余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余某给付100万元的损害赔偿。
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份,余某多次与李某乘飞机到外地旅游。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龚某抚养,余某每月给付生活费8000元,两套房屋均归龚某所有,龚某支付余某一半的折价款,并对两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对于龚某要求的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未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证据足以认定余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之事实。因此法院对余某提出严厉批评,并判决余某支付龚某损害赔偿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