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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无形财产应得到重视

点击:568 时间:2018-07-05

在目前新的形势下, 如何更全面有效地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当前尤其需要思考和探索的课题。专家认为,丈夫重婚或者与其他妇女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家庭的最严厉冲击和对配偶的极度不尊重,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及时判决离婚。对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或婚后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子女,男方另结新欢,编造理由诉讼离婚,女方愿意原谅并诚恳要求或主动争取和好的,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也就是婚外l恋取证显得尤为重要),原则上尊重女方的意见,并与有关单位配合对有过错的男方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尽力调解和好。只要有一丝希望,就尽量不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真要离婚我们不能忽视了婚姻中的无形财产。从近几年收集整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越来越复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包括作为有形财产的“物”和无形财产的“权利”,权利人据此可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

  专家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读研究生或学习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现有的家庭状况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都不允许双方同时深造,往往牺牲一方利益去保全另一方,而被保全的往往是男方。夫妻财产也随之消耗而转化成了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配偶一方获得的知识或技能是受夫妻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的。男方待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此时,家里的有形财产已经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女方,也远远不能使女方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女方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弱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证,显然有失公平。因为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支持一方”却一无所有。

  专家表示,不能忽视无形财产、智力投资等潜在经济利益的转化。学界认为应将这种家庭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国外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对这种财产的评价必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以原额财产,即恢复投资学会某项技能前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使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含有投资某项技能消耗的部分,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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