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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销售水货苹果手机 被判双倍赔偿

点击:513 时间:2018-07-04

原告包顺柱在被告北京某赛格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购买苹果手机一台,价格8600元。2009年3月15日原告在街头质检局宣传处意外得知本人所买手机没有经过国家3C强制认证,是国家禁止进口、销售、使用的“走私商品”。后经鉴定该手机使用标注的“进网标志”是伪造标志。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解决,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600元,并赔偿一倍货款86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苹果手机的进网凭证是后贴上去的,是否为原厂所带存在异议。发票和销售凭证上都没有写明手机型号,原告所出示的这款手机不是该公司所销售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销售凭证和发票各一张,发票上注明“8Giphone(苹果手机)”一台,没有标明手机的型号。由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手机不是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产品,在手机销售过程中,被告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的损失,理由正当,遂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包顺柱货款8600元,并赔偿原告包顺柱损失8600元,以上共计17200元整。  

     被告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向包顺柱出售的苹果手机,经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确认不是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产品。被告公司在销售前述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和欺诈的行为,故对包顺柱起诉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倍货款予以支持,并驳回被告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此案中,被告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原告所售手机的真实情况,故法院认定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手机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一旦认定构成欺诈,经营者就应当按照规定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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