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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公证致丧失男子继承权

点击:620 时间:2018-07-03

惠福西路毕公巷12号房屋,是冯先生一家四代居住了七十多年的老房子。冯先生称,这个房屋是1953年由其祖父和姑姑、姑父共同建造,当时契证上写了姑父的名字。1965年到1968年,冯先生的姑姑、祖父和奶奶先后去世了。尽管契证上写的是冯先生姑父的名字,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姑姑应占有一半份额。又因为冯先生的姑姑先于父母死亡,冯先生的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冯先生的姑姑所占有的那部分房产,与冯先生的姑父、冯先生姑姑的子女们具有同样的继承权。而作为后人,冯先生亦可相应继承其祖父母所占有的一部分房产份额。
  然而在1991年,冯先生的表兄弟姐妹七人,虚报了冯先生的姑姑和祖父母死亡的时间。将冯先生的祖父母死亡时间说在前,姑姑的死亡时间说在后。这样一来,姑姑去世后,她所占有的那部分房屋的权属就跟冯先生这一脉无关了。冯先生的七名表兄弟姐妹据此拿到了继承公证书,进而又取得了该房屋的0369497号房产证,共同占有了该房屋。

  告房管局官司连打连输

  后来,冯先生的表兄弟姐妹们又将他们所占有的房屋份额集中赠与了冯先生最小的表哥班某,后班某又将涉案房屋卖给阎某,2006年8月22日,广州市国土房产局向阎某核发了C481372号房产证。从2007年开始,冯先生分别针对表兄弟姐们因继承和赠与而取得0369497号和611282号房产证,状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对方撤销房产证。连打四场官司,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冯先生再度状告市房管局,要求撤销阎某经买卖交易取得的C481372房产证,一审再告失败。

  在该份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的房屋曾因继承、赠与及买卖三次转移登记,冯先生虽然已就七名表兄妹向市房管局办理继承登记以及班某其后办理房产赠与登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被驳回。那么,本次涉及阎某的转让登记所提起诉讼,也应被驳回。在这第五场官司一审又宣告失败后,冯先生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已于近日二审开庭。

  “2006年6月28日,公证处就撤销公证书的问题约谈班某。他在与公证处谈话后仅13天,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之前20天,就与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显然是在逃避法律责任。”在二审庭审后,冯先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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