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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财物获谅解可不定罪

点击:539 时间:2018-06-29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解释》中关于盗窃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做了介绍,指出:《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孙军工称,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多,情形复杂,在办理盗窃犯罪案件中必须注意区别对待,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七条充分体现了这一政策要求,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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