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房屋被好赌丈夫变卖女子私自过户被判无效
点击:611 时间:2018-06-28
女子梁某与朱某为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梁绮某。2002年3月,朱某购买了位于番禺的一套面积91.7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作一家三口生活居住。因梁某长期不在家居住,生性好赌,朱某为保障自己和女儿今后生活,便于2012年7月,私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共同居住的房屋转让给梁绮某。今年2月,梁某知道此事后,便向南沙法院提起了诉讼。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与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讼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绮某在明知上述房产实为其父母共有财产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仍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据此,判决朱某与梁绮某于2012年7月30日所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与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讼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绮某在明知上述房产实为其父母共有财产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仍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据此,判决朱某与梁绮某于2012年7月30日所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