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承担离世丈夫债务
点击:409 时间:2018-06-21
吴的丈夫林和朋友胡,因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谷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也就是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双方还就利息进行了约定。当时,吴的丈夫林,以自家的房产进行了抵押。但是,双方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眼看着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谷多次找林和胡索要借款,但是两人都以手头不宽裕为由,拒绝偿还。2012年,吴的丈夫林,也就是借款人之一因病去世。
此后,谷将胡和吴作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对于借款的事实,被告胡予以认可。可是,吴却以对借款事实不清楚,所负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开庭过程中,原告谷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上双方就借款数额、期限进行约定。借款人胡、林都签了字,林还以其私有房屋进行了抵押。吴对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事实的证据,也没有申请其他程序对借款协议真伪进行鉴定。至于吴提出的丈夫“所负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支持了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