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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称别人“乱伦”者 被判赔偿4000元

点击:465 时间:2018-06-07

兰考人程某发现中华网上出现了开封人汪某以“开封汪某”为名发布《关于兰考大骗子程某诈骗罪行的调查实录》、《揭开大骗子程某伪善的面纱》、《告河南大骗子程某》等网帖,称程某诈骗、乱伦、包养情人等,对其诽谤侮辱。2012年4月5日,程某打电话通知网站管理方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但该公司接到通知后拒不删帖,使得诽谤侮辱网帖继续在该网传播。
  3个月后,程某发现汪某又以“汴京汪某”为名,在华声在线网站上发布了上述网帖。程某同样致电网站管理方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删除网帖,但未果。

  上半年,程某分别将汪某和两家网络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程某称,两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监管义务,对网帖内容应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对明显含有诽谤侮辱内容的网帖应当过滤,网帖中称原告乱伦、包养情人等,两公司值班编辑看一下内容就足以判断侵权存在,应立即采取措施,但两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并且在接到自己的电话通知后仍不删帖,两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汪某通过互联网发布《关于兰考大骗子程某诈骗罪行的调查实录》、《揭开大骗子程某伪善的面纱》等网帖,诽谤侮辱自己,给自己名誉造成巨大损害,请求法院判令汪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发帖者被判赔偿原告4000元

  被告两家公司均辩称,原告所陈述是汪某独立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由汪某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公司删帖并无证据证明,而且被告在其网站明显位置设置有不良信息删除申请文件下载链接,且在论坛明显位置告知发帖人发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已尽到相应的网站管理义务。另外,被告接到起诉书后,已经删除了相应的网帖,并不存在对原告不利影响的扩大,因此也不应承担侵权结果扩大的法律责任。

  被告汪某辩称,其《关于大骗子程某诈骗罪行的调查实录》等网帖,是其6年来对程某所作的大量调查取证后写出的,是对程某诈骗行为的彻底揭露。而此前,程某本人发表的《程某致河南人暨全社会的一封信》的网帖中,对汪某进行了肆意攻击,进行造谣、污蔑、诽谤。程某的主要行骗手段是冒充媒体领导、司法机关领导,建立诈骗网站进行诈骗,其所建“中国法制新闻网”已经被其举报被公安机关查封。其所发帖子中所涉及虞城县农民遭诈骗的事儿有录像为证(录像内容为被诈骗农民陈述事实经过),此外,程某的前岳父还亲自陈述自己遭陈某诈骗10万元。综上,其所发网帖都有事实依据,并不是对原告的侮辱诽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汪某在被告公司网站上发布针对程某的网帖,对原告使用了骗子、乱伦等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而被告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已将帖子删除,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汪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该案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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