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状告婆婆索房产获支持
点击:432 时间:2018-06-06
20年前,张琴带着两岁的女儿与刘涛结婚。1997年,刘涛所在单位分给其一套86平方米的住房,刘涛交纳了房款后,由单位统一办理了房产证手续。2000年7月,刘涛因病长期病休在家。其间,张琴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0年6月,刘涛因突发性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婆婆赵英将儿子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共计5万余元从单位领走。2011年10月,赵英提出,张琴居住的房屋系其当初出资购买,如今刘涛病逝,张琴无权居住,要求张琴带着孩子离开。为此,双方发生诉争。
私家侦探公司了解到,由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是婚后购买,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英所提当初的购房款是其出资的意见,当事人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赵英出资房款应视为赠与。一审宣判后,赵英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