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男子离婚险被"净身出户"
本就在婚姻上受过挫的再婚夫妻,面临再次离婚。俗话说,做不成情人,也没必要变成仇人。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女方却偷偷做了手脚,将归男方的商铺和房子提前抵押给女婿和女儿,就这样引起了官司。
钟林现年58岁,李芳比他小10岁,两人于1993年初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他们生育了一儿一女。经努力打拼,他们在老家县城和南宁拥有多处房产。可惜,再婚家庭不容易,李芳与前夫生有3个女儿,她将小孩带过来与钟林一起生活,为此夫妻间常发生口角。
2011年,钟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8月1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南宁的一间商铺和一套建住房子归钟林所有,这两处房产均登记在李芳名下。
离婚后,钟林到房产部门想将这两处房产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却被告知——这两处房产已分别于2012年7月25、28日被李芳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无法办理更名手续。而抵押权人分别为李小婷和赵海,两人是李芳的女儿和女婿。
“这不明摆着想要我净身出户吗?”钟林不甘心,于今年5月31日,将李芳及其女儿、女婿一同诉上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他们的抵押合同无效。
女方:抵押借款真实存在
7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钟林提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芳与赵海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是虚假的。合同中约定李芳向赵海借款240万元,她用商铺作为抵押;李小婷借给李芳60万元,用住房作为抵押。而李芳的女婿和女儿收入一般,他们根本没有这笔巨款借给李芳。这是虚假借款。
李芳等3人辩称,两笔借款事实客观存在,且钟林之前也知情,该抵押行为已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判决:这样的抵押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铺面、房子是钟林与李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房屋登记为李芳单独所有,但在钟林与李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此案中,李芳没有证据证明将抵押的情况告知了钟林,而且,钟林与李芳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按常理,在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提及有此借款和抵押,但是,当初双方的调解笔录时并未涉及此事。对于赵海提出其有理由相信房屋属于李芳单独所有,法院认为,第三人即赵海和李小婷在对真实权利状况的不知情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但二人没有对房屋的档案登记材料进行查询,因此,法院认为赵海不属于物权法上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产的抵押权。
9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李芳将铺面抵押给赵海的行为应为无效;李芳将房子抵押给李小婷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