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女子遭家暴离婚不成申请“保护令”
刚认识18天就登记结婚的黄雨,自称对这次闪婚很后悔。她告诉记者,今年2月8日,48岁的她与58岁的谭风(化名)第一次见面,并于2月26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4月26日,双方签字同意协议离婚。从结婚到签字协议,前后只有2个月。可是,前往办理离婚手续时,谭风反悔了。
为何要离婚?黄雨说,在生活中,她时刻感受到家庭暴力的存在。5月19日晚,两人又发生矛盾。黄雨被谭风用盛菜的盘子砸中头部,后又被打了几个巴掌,导致头破血流,耳朵也听不清。经小区保安报警,警察出警才平息了冲突。黄雨被打伤后,医院鉴定认为她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也是在那次谭风将黄雨打伤之后,经邕武派出所警察调解,谭风就搬离了黄雨的住所。从此两人分居,各自住在婚前的房子。
然而,此事之后,黄雨的生活也没得到安宁。7月6日凌晨3时许,谭风撬开了黄雨的家门并潜入屋内。9月16日下午,谭风又带着开锁匠来撬开黄雨的家门。黄雨所说的这两次“破门而入”,都是在小区保安、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才让她脱身。
9月17日下午,谭风躲在黄雨家门外猫眼看不到的角落,趁她出门上班时夺门而入。黄雨害怕至极,躲到楼梯间。5分钟左右,谭风乘电梯离开。她回到家里,发现自己收藏的9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不见了。
回想这桩婚姻,黄雨觉得自己当初认人不清、没有感情基础、匆忙结婚,才造成今天的局面。
“保护令”是“行为保全” 离婚诉讼中才能提出
“黄女士只是咨询申请事宜,但是她的申请目前不符合法律规定。”南宁市西乡塘法院接待黄女士的主办法官解释说。法官告诉记者,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即法院可以中向施暴者发出人身保护令。
法官坦言,人身保护令其实是“行为保全的一种”。过去,民事诉讼法仅对财产保全进行的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则弥补了这种不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像黄女士今年8月刚刚被法院一审判决不予离婚。如果黄女士有证据证实丈夫确实有家暴行为,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目前,黄女士在尚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人身保护令,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法官说,作为申请人,在申请时,还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相关证据。
违反者会被司法惩戒 法院公安联动监督执行
法院发出了人身保护令,该如何保证执行力?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在发出人身保护裁定后,会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一般还会送达受保护一方的辖区派出所,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单位协助监督、取证。一旦受害者报警,派出所出警也有个凭据。
如果有一方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为由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