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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妻子维权成功

点击:365 时间:2018-05-29

赵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00.76平方米,价格为244226元。同年12月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内。2011年1月,张某带案外人钟某(女性)与郑某在一房屋中介所签订一份《私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将案涉房屋卖给郑某,案外人钟某冒充赵某签名,郑某支付全部购房款37万元给张某,张某向郑某交付了房屋。在此期间,赵某因怀孕并生育而一直居住在其娘家。后郑某因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变更登记而找到赵某,此时赵某才知道房屋已被丈夫出卖。赵某遂与张某离婚,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张某与郑某签订的《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郑某与张某所签《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后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财产,其并未授权张某售房,也未对张某的售房进行追认。案外人钟某冒充赵某签名,相对人郑某虽为善意购房,但其在审核“赵某”(即钟某)的身份时存在一定的过失,将钟某误认为赵某,故张某出卖赵某房屋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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