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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指“当小三”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索赔

点击:372 时间:2018-05-29

 去年12月29日,晋江青阳某社区,阿玲在家中清理父亲遗物时,突然在父亲生前使用过的一部手机上,发现了来自阿英的三条短信。短信的内容,令她十分诧异。
阿英不是别人,正是阿玲同事阿强的前妻。

阿玲说,阿英在给父亲发送的短信中,说她插足了自己的婚姻,才造成自己和丈夫离婚,要父亲好好管教她。父亲当然不肯相信阿英的话,老人家回复阿英称,自己的女儿是十分优秀的女孩,并告诫对方不要乱讲话。

细心的阿玲注意到,这段信息往来的时间,正是父亲入院病重的时候。而父亲,为不打扰自己的工作,一直都瞒着自己。

1月末,阿玲到派出所报了案。她觉得挺委屈,并称自己不是“小三”,也未曾插足别人的婚姻。此外,阿玲认为,阿英的短信,加重了父亲的病情,以致父亲过世,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侮辱。

     
5月28日,阿玲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阿英告上法庭,要求阿英当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为阿玲消除影响,并索偿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阿玲的代理人提出,阿英在发给阿玲父亲的短信中,称阿玲是“小三”,且内容带有辱骂和人身攻击字样,是对原告名誉损毁的一种行为,且其发短信时间,是在阿玲父亲病重之际,“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短信是导致老人去世的直接原因,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阿英的代理人否认信息往来事实,并称,假设有过信息往来,也未体现有侮辱或捏造事实公然诽谤的内容,且信息是在两当事人手机上传输,并未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名誉权“必须是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规定”。

11月,鲤城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阿玲的诉讼请求。

【判决】侵权证据不足 终审驳回上诉

一审宣判后,阿玲不服,很快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上诉人阿玲应承担证明被上诉人阿英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举证责任。

本案庭审中,阿玲只提供了手机短信往来的复印件,未能提供手机原始短信,根据一审法院申请向公安调取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阿英曾发送三条左右的信息到阿玲父亲手机上,无法证明对方因无端猜忌而发短信谩骂骚扰的事实,因此上诉人阿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相关法律了解到: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
因为,要构成名誉侵权,除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外,还要为第三人知悉。也就是说,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而本案中的信息往来,只限于阿英及阿玲父亲两人之间,无法证明该信息被传播扩散,对阿玲名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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