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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期家暴女子起诉离婚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点击:405 时间:2018-01-24

惠安女子王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她称,双方经人介绍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生育一子。但是,丈夫不尽家庭义务,对其母子生活不关心,未能赚钱养家,经常伸手向她索要钱款,稍有不从便拳脚相加。2009年9月28日晚,丈夫因家庭琐事用锄头柄打断她的左腿,她为此受伤住院18天。之后她提出离婚,但被劝和,且丈夫出具了悔改保证书,她便原谅了丈夫。哪知丈夫本性不改,仍经常辱骂、殴打她。更可恶的是,今年端午节晚上,丈夫惹是生非,挥拳殴打她的头部致她头破血流,并致脑震荡头昏眼花,卧床不起。因丈夫还强迫她搬走,所以她就报了警。她认为,丈夫的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情尽缘绝,和好无望。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9月2日,法院判处双方离婚,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下达了有效期限6个月的“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近日,该院法官将裁定书送至被告居住地社区和派出所,并通报了相关案情,要求社区及派出所共同监督。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多为女性,由于举证困难,长期以来只能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调解劝阻。“人身保护令”作为司法救济手段,能对施暴者予以震慑,以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把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私人侦探公司查阅相关法律文书了解到: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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