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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理由“我是同性恋”

点击:444 时间:2018-01-22

现在的80后夫妻,真不知道是什么思想?就连离婚的理由也花样百出,妻子爱撒娇、自己有了“小三”、自己是同性恋……等都成了离婚的理由。,用60年代,70年代人的思想真是无法理解。

      1987年出生的小胡,2009年经同学介绍认识了小丽,在一年后登记结婚。就在二人婚礼当天,一个年轻女孩大闹婚礼现场,而小胡当场就与女孩一同离开,并离家出走。今年,小胡以自己与其他人有暧昧关系、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离婚,其妻小丽则不同意,还表示可以原谅小胡,对其过去既往不咎。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小胡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大多会驳回夫妻一方的离婚诉求。

  妻子爱撒娇 丈夫提离婚

  1986年出生的小军以妻子爱撒娇、自己无法忍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官经了解得知,这对小夫妻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通过实地走访,法官掌握了离婚背后的隐情,原来,小军家刚刚因拆迁分得三套安置回迁楼,并获得一百多万元的补偿费,小军不愿与妻子共享这些财产,且自认为凭这些财产另觅贤妻可谓轻而易举,便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以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告诉记者,婚姻原本以感情基础为前提,现因物质利益冲突,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不符合婚姻宗旨,也不利于社会发展,且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因此法院多不予支持。

   自称同性恋 要离婚被驳

  29岁的小克与28岁的小莲于2008年相识,经两年相处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今年,小克以自己是同性恋为由,要求离婚,小莲则认为自己与丈夫婚前有着深厚感情,婚后双方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要求法院撤销该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克的离婚请求。

  据私家侦探公司从相关法律了解到,以同性恋为由声称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确定感情破裂的四种情形,由于目前我国也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所以根据目前审判实践,一方婚前隐瞒同性恋的事实,另一方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多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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