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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与老汉未婚同居15年不享受继承权

点击:404 时间:2017-12-13

 “未婚同居”这个词总是容易让人们走入误区,总觉得这些事应该属于那些年轻人,其实不然,“未婚同居”不受年龄的限制,只要是没有在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住在一起的男女都属于未婚同居范围。

          付老太、曹老汉均丧偶,两人相识后于1997年1月同居生活,主要靠收废品维持生计。2012年10月,曹老汉患病住院,他就把2万元存款交给子女,嘱咐子女钱是支付他医疗费以及办理后事用的。同年11月底曹老汉去世,子女们将2万元支付医疗费后,剩余钱用于办理曹老汉丧事,不足部分由子女进行分摊,付老太没有参加曹老汉的丧葬事宜。之后曹老汉的遗产分割也没有付老太的一份。为此付老太将老伴曹老汉的5个子女告上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付老太与曹老汉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期间两人没有与曹老汉的五个子女共同生活,付老太没有对曹老汉的五个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双方之间不存在继母子女关系,因此,付老太不在曹老汉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根据付老太与曹老汉同居生活15年,照顾曹老汉生活及饮食起居,相互扶助,给了曹老汉精神安慰和关爱。为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依法判处曹老汉的五个子女给予付老太五年的生活补偿费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曹老汉的五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法院做工作,曹老汉的5个子女执行了生效判决,将2万余元生活补偿费交到法院。2014年5月17日,甘州区法院法官到付老太住所将这笔钱送到老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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