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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格不合离婚时争财产成焦点

点击:419 时间:2017-12-07

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双方很快陷入热恋中,并在2010年4月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好景不长,婚后的日子并不像想象中的甜蜜,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协商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双方都觉得为了赌气离婚实在不值得,又开始一起生活。
  据侦探公司获悉,2012年5月18日,李某和陈某办理复婚登记并于同年12月生下了一个女儿。由于夫妻俩都在嘉陵区某乡镇工作,双方便和居住在该乡镇的李某父母住在了一起。女儿的降临应该给小家庭带来很多欢乐,但好景不长,2012年12月21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一气之下回到了自己家中居住。这一次,双方都觉得不可能和好如初了,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4年2月,陈某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嘉陵区法院火花法庭的杜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情况,认真考虑离婚的问题。双方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一起生活,双方对离婚基本没有异议,争执的焦点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第一次、二次调解时,李某毫无根据地提出被告需向其补偿30几万、20几万,第三次调解时,原告又称被告需向原告补偿10几万,并称离婚了什么都没得到,还要抚养孩子,觉得很吃亏。

  互相起诉 财产分割是焦点

  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节方式,向李某释明涉案房子和车子都是陈某的婚前财产,原告只能对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同时也向陈某说明希望他体谅李某一个人带孩子的艰辛,给予李某适当补偿。后双方因调解意愿差距太大,加上陈某关于财产部分的证据不是很充分,陈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2014年4月,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火花法庭吴法官在向原承办法官杜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和双方争议焦点后,因为涉及后续子女抚养和探视权问题,希望双方和平分手,将对子女的伤害减到最低,也力促双方当事人能调解结案。由于陈某在向法院起诉前,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贷款了14万元,事后并承诺该贷款与李某无关。

  在开庭前,陈某通过在私人处借款14万元将其在银行的贷款归还完,庭审时,陈某将该借条和装修房屋时借款的借条一并出具,李某在看到这些借条后,情绪更加激动,并称这些债务都是陈某伪造的,都与其无关。

  多方调解得以解决

  提出陈某如果愿意补偿7万元可以考虑调解。李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从未将其工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包括房屋装修、还房贷都是自己到处借的钱和用的自己的工资,陈某不仅未将钱拿出来用于共同生活,共同债务也不承担,现在还要来分装修款和房贷款,其觉得很委屈,并不同意调解。

  眼看当庭调解进行不下去,承办法官只能休庭,并于庭后多次给当事人分析利弊,再次组织调解。经过多次调解,陈某在补偿金额上有所让步,双方的差距越来越小,同时双方当事人都急于离婚,承办法官更加看到了调解的可能,分别给当事人做工作。又让其代理人、周围的亲朋好友继续给其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合意,陈某一次性支付李某补偿金5万元,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教育和医疗费用凭单据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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