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8月宾馆偷情猝死
点击:445 时间:2017-12-01
2012年10月11日晚 ,韦某某与杨某某到河池市金城江一家宾馆约会。杨某某办理好住宿登记手续后,两人入住该宾馆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韦某某在宾馆客房内突然死亡。杨某某立即打电话向“120”求救,同时向“110”报警,医务人员到场发现韦某某已经死亡,公安人员堪查现场后将杨某某带离现场。韦某某死亡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进行了解剖,经法医的检验和公安人员的现场勘验以及调查访问,未发现死者他杀和搏斗痕迹、未发现其他可疑情况,死者系明显妊娠反应征象,死者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故未对死者的死亡事件立案侦查。
死者家属索赔未果 诉请法院判决
韦某某家属认为,对于韦某某的死亡,杨某某及宾馆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死者家中尚有60岁的父亲和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遂向杨某某和宾馆索赔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亲属处理后事的交通食宿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6773元。由于杨某某和该宾馆对其家属的索赔不予理睬,2013年3月14日,韦某某家属将杨某某和宾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上述款项,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