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状告前夫,索要人工受精孩子抚养费
张岚今年38岁,从福建到宁波工作生活多年,与同龄的李建组建家庭。
据侦探公司调查获悉,2005年8月1日,两人感Qing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由张岚抚养刚满3周岁的孩子,李建从2006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李建离婚头一年是支付抚养费的,后因张岚不让他探视孩子,他停了抚养费,所以张岚索要的是2006年至今的抚养费。
孩子上学后,生活开支急剧增加。张岚收入不高,也没再婚,独自抚养孩子力不从心。虽说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也不足以维持生活,但总比没有好。于是张岚向前夫讨要抚养费。李建对此置之不理。
2012年10月,张岚到镇海法院起诉李建,要求李建支付近几年来拖欠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共数万元。她还提出,李建今后还要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前夫提出孩子无血缘关系 前妻反驳孩子为人工授精所得
本以为是一起普通民事案,庭审中,李建却提出孩子不是亲生的,自己根本无生育能力。张岚点头承认,孩子确实和李建无血缘关系。
案子似乎可以了结了,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所生孩子,李建确实不负有抚养义务。
张岚称,当初夫妻俩商量好后,自己做了人工授精手术,生育了孩子。
按法律规定,经夫妻双方同意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即便没血缘关系,李建仍是孩子父亲,有抚养义务。但李建对于人工授精一事,一口咬定自己并不知Qing。孩子的生世一时成谜。
庭后,张岚找到了11年前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的宁波某医院,并找到了手术医生,试图Zheng明自己所言非虚。但时过境迁,当时医疗条件相对落后,人工授精并不规范,医院找不到原始档案,实施手术的老医生也回忆不起当时Qing形了。张岚无法向法院提供Zheng实孩子生世的原始档案。
法律解读:人工授精所得孩子分多种Qing况
关于人工授精所得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案件,镇海法院法Guan是第一次遇到。
记者查到,虽少见,但这类Qing况在法律上并非空白。最高院1991年《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写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法律上来说,就等同于双方亲生婚生子。即便没血缘关系,丈夫对孩子也有抚养义务。
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本案中,张岚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是与李建协商一致的结果,李建当初是赞同的,应按法律规定善尽父亲之责。
如果是另一种Qing况,李建确实对张岚人工授精一事不知Qing,又当如何?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第三人精子而生的子女,应分别对待: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丈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丈夫可提起否认之诉。在此Qing形下,妻子的行为不构成通Jian,子女与精子提供者之间也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Guan建议,为确保婚姻双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权益,夫妻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双方同意的书面Zheng据,以防万一。
记者从宁波几家大医院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规范,医院对于人工授精十分严格,均有记录保存,不会再出现本案中找不到原始档案的Qing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