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女子分割前夫“小金库”
点击:476 时间:2017-09-27
女子张某与前夫徐某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汽车等进行了分割。2013年初,张某从徐某的母亲处得知徐某在樟树市某银行尚有一笔定期存款人民币4万元。张某认为此笔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存款依法分割,并当庭提交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婚姻调查公司了解到,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徐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因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婚姻调查公司了解到,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徐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因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