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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起诉父亲侵犯其抚养儿子权力

点击:439 时间:2017-09-27

程先生与前妻阿欢离婚,约定儿子小宗由前妻抚养。2007年,程先生重组家庭,并起诉争夺得儿子的抚养权。然而,因读书地段问题,陈先生自此却将儿子小宗暂寄住在年迈的母亲陈婆婆处,在越秀区某小学就读。
  2012年,小宗小学毕业后,程先生起诉,2012年3~5月——小宗小学六年级的最后一个学期,母亲擅自篡改小宗在越秀区教育局小升初报名信息系统里的信息,在家长情况一栏中的关系、姓名等以监护人名义填写了祖母陈婆婆和母亲阿欢的名字。

  程先生称,母亲填写的错误资料被录入了教育局学籍档案系统,关联到小孩今后读初中时学籍档案等一系列问题,给他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失。

  陈婆婆:写我名字只为方便学校联系

  年迈的陈婆婆说,“我是小宗的祖母,程先生没有能力抚养小宗,小宗一直是由我照顾和抚养的,由于小宗的学校材料每天均需要家长签名,所以只能由我签名。”

  陈婆婆还提出,程先生只去学校开过两次家长会,家长会基本是由前儿媳阿欢去开,有时阿欢没时间就先由她去开会。而小宗读书的事情一直是由她和阿欢负责。“家长处填写了我的名字,是为了方便学校进行联系,我并没有其他的想法。”

  陈婆婆的律师认为,虽然学籍资料上写了陈婆婆的名字,但这并不是法律上对监护权的确认。

  一审:学籍材料登记奶奶并不违法。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程先生一直抚养儿子小宗,但小宗的生活、教育等事宜大部分实际由奶奶陈婆婆负责,程先生以实际行动将儿子的生活、教育等监护职责委托给母亲陈婆婆。陈婆婆在小宗的学籍材料上登记自己为“家长”或“监护人”,虽有不当,该学籍材料并不是对小宗监护权进行确认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文书,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

  2012年7月,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孩子:学籍上奶奶的名字是我写的

  程先生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在该案二审期间,小宗给法院写了一份书面意见,写道“我想澄清一个事情:我爸爸说我奶奶教唆我冒签她的名字一事不是事实,其实那一次是这样子的:老师要求我们交那张表格,结果奶奶漏签了,由于那张表格在那天必须上交,情急之下,我只好自己签上了奶奶的名字,事实就是这样的,与我奶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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